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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56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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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王*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3月2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王*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截止到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仍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3日申请人王*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号:XB76447**)。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月17日签收,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2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挂号信封面及物流详情。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期限最长为40个工作日,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月17日签收,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4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4月15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4月16日起60天内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3月18日,而实际寄出日期为3月20日,截止邮件寄出之日市场局答复期限尚未届满。如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后仍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需提起复议的,应在告知期限届满后60日内向本府另行申请(自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