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岳阳县**店销售的宠物项圈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4月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3.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复议费用十二元予以赔偿。
申请人刘**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岳阳县**店销售宠物项圈时存在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了涉诉产品的销售宣称材料、涉诉产品具体照片、涉诉产品开箱视频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店宣传其网售产品“防护蚊虫,虫蚤闻到就被杀死/逃窜,蚊子、虱子、跳蚤、螨虫、蜱虫……”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对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一)被举报方相关违法情形符合立案情形。涉诉产品为一宠物项圈,被举报方在涉诉产品销售页面通过广告图及文字形式宣称“放肆玩耍、无惧蚊虫;防护范围:蚊虫、跳蚤、虱子,蜱虫,螨虫”内容及“杀跳蚤、蜱虫、虱子,螨虫,蚊虫”文字及图案,被举报方通过广告图及文字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涉诉产品具有驱蚊虫的产品功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参考农办法函(2021)1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365体育博彩: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文件,驱蚊虫类产品属于农药类产品,受农药类法律法规管辖,而涉诉产品无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等一系列必须标注内容,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诉产品属于假农药产品。被举报方销售涉诉产品属于违法行为。被举报方将普通宠物精油项圈作宠物精油驱虫项圈宣称销售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被举报方将普通宠物精油项圈作宠物精油驱虫项圈经营销售行属于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被举报方将普通宠物精油项圈作具有驱虫功效宠物精油项圈进行售卖的行为购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销售假农药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方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被举报方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将涉诉产品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给销售产品生产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被举报方相关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情形。
(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情形。被申请人以联系不到被举报方为由,从而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而是否联系得到被举报方与做出立案与否的行政行为没有必然联系,被申请人将二者关系混淆。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供的涉诉产品购买凭证、涉诉产品销售宣称截图、涉诉产品照片、涉诉产品开箱视频等证据材料已经形成证据链闭环,已经足以初步证明被举报方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销售假农药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情形,而联系不上被举报方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情形。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联系不到被举报方从而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不清,消极履职情形。被申请人在回复中称因被举报方存在异地经营情形,其对被举报方没有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方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在本案中,被举报方的经营执照上明确标注其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A71715号”,被申请人是管辖被举报方的适格主体。据此,被申请人以无管辖权不予立案,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协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经营者配合调查。被申请人应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关闭网店,同时发函给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向其通报该企业被举报等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没有向第三方电商平台快手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协查函,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以联系不到被举报方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中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基层执法人员,熟悉各类市场典型违法问题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申请人综合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情况,基于朴素逻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嫌非法包庇情形。申请人在证据清单中附两个类似违法行为立案案例方便贵机关审查。
(三)被申请人存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被申请人在调查中已经查明被举报方存在异地经营情形,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将被举报方列入经营异常。同时,将被举报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仍需追究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9月2日发布实施文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信用约束,并不能免除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举报方作为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方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且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查实了被举报方存在异地经营情形,这说明被举报现已不在市场主体登记中的经营地址经营,出现该情形原因有二:其一为被举报方注册市场主体经营执照所提供的登记材料中至少“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材料为虚伪材料,若为该情形,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应依法予以撤销情形;其二为被举报方实际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但其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注册信息未及时变更,导致出现市场登记机关查实被举报方存在异地经营情形。若为该情形,被申请人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责令被举报方在一个月内及时作出相应登记信息变更,若被举报方拒绝变更,应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在本案中,被举报方异地经营情形涉嫌以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情形,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应(依职责主动)核实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方存在异地经营情形的具体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撤销或责令改正或罚款),而被申请人在知晓被举报方异地经营情形时并未对被举报方异地经营情形展开相应调查,也未作出任何的行政行为。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四)申请人具有此行政复议的资格、利害关系之依据。申请人花费金钱购买被投诉举报方销售的问题商品,向被申请人申请合法权益保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主体财产权利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也是利害关系的一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4年3月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365体育博彩:李某等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故申请人依法举报,具有行政复议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5年3月2日,被答复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岳阳县**店销售的宠物精油驱虫项圈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形。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另根据答复人查实,案涉被举报的商家已经更换营业执照为南康区**店。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3月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已于法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法定期限内在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刘**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店购买了商品宠物项圈,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举报后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有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市监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3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1.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信息;2.购买记录截图及商品图片;3.商品网页截图商品开箱食品及佐证录屏二维码;4.类似举报立案案例截图;5.被申请人回复截图;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365体育博彩: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笔录;2.列异截图;3.12315平台回复截图;4.案涉网店现在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3月2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3月6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3月10日,市监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另查明被投诉举报人现已更换营业执照为南康区**店,住所地为赣州市南康区**楼8楼。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