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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6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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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史**。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史**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4月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作出的举报编号1430621**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史**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在阿里巴巴平台店铺“岳阳县**店”支付31.41元购买网页宣称“龙井茶特级”一份,订单编号:41502672**,商家通过申通快递:773326**发出,于2024年12月5日签收。到货后发现问题,于2025年2月24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5年3月3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不立案,理由:详见附件。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 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未限期整改,也为要求变更信息,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赋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回复称因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故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反而变相推诿扯皮不愿理办理此事,公然充当商家的保护伞,滥用职权,存在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庸政懒政的嫌疑,属于失职渎职,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商家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未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自变更决议或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面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申请人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而不是包庇商家继续违法经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涉嫌以次充好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接到被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岳阳县**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2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3月3日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史**通过网络平台在岳阳县**店购买了商品龙井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于2025年2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举报后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3月3日,岳阳县市监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在平台上进行不予立案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史**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4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案涉商品图片及物流记录;3.商家证照信息;4.《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笔录;2.12315平台回复信息;3.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2月25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3月3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史**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史**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