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肖**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荞麦饼一事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4月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4月1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365体育博彩:肖**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荞麦饼”一事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肖**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365体育博彩:投诉举报岳阳县**店销售的“荞麦饼”),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365体育博彩:肖**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荞麦饼”一事的回复》。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卖家的违法行为,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调查,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其法定职责。综上,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向你机关提起行复议,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岳阳县**店销售的“荞麦饼”标签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2月1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2月18日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2月20日将案涉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并于2月21日书面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6日,申请人肖**通过网络平台在**店购买了商品荞麦饼,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于2025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举报后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2月20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店列入经营异常状态,2月21日,岳阳县市监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对申请人进行了不予立案回复,并告知了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肖**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4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4月14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365体育博彩:肖**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荞麦饼”一事的回复》;2.投诉举报函;3.案涉商品图片及购买截图;4.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笔录;2.回复函、邮寄信息;3.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2月18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2月21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肖**进行了回函,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肖**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