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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6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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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卢**。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卢**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4月21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任何回复及书面答复的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卢**称1.投诉举报情况: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挂号信编号为:XA369**)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12月 28日我在美团外卖店铺名**铺的商家购买了一份桃胶莲子雪耳,订单金额24.5订单号:230140**本来是买来给孩子喝的经朋友提醒桃胶婴幼儿不能食用,经网上查证得知桃胶在2023年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新资源食品。这意味着它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得到了认可,但尚未广泛推广为普通食品。在食用时,需注意其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且不适宜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法定期限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3.被申请人不作为事实:截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已远超上述法定期限,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365体育博彩:投诉举报的任何形式回复,包括是否受理、是否立案、案件进展及处理结果等。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作任何回应,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4年12月30日,被答复人卢**向我局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美团外卖店店铺名**铺商家处购买了一份桃胶莲子雪耳,该产品未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现被答复人申请复议,认为我局未对其投诉举报任何回复,但实际上,我局已于2025年1月13日向其发送短信回复,表明我局已经受理并做出了相关处理。另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内容,由于其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具体的举报线索,且申请内容大多是针对于投诉,我局判定该投诉举报书是投诉信,故我局只针对其投诉事项做出了回复。另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复议权利已经超期,被答复人现无权针对其投诉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卢**于2024年12月18日给朋友的孩子购买了一份**铺的桃胶莲子雪耳后,经朋友提醒婴幼儿不能食用桃胶,而该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违反了相关法律,于2024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为XA369**),被申请人2025年1月2日签收,但未收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任何回应,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4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4月2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2.购买订单截图;3.交易明细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情况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后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被申请人解决争议,并注明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且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供具体的举报线索,本府认为申请人系投诉而非举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2025年1月2日签收,1月13日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从2025年1月14日起60天内(即2025年3月14日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3月28日,实际寄出日期为3月29日,已明显超出复议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卢**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