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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5〕70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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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黄**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黄**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6**)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但截至2025年4月12日仍未依法处理,申请人黄**对此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期限最长为40个工作日,申请人2025年2月17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月21日签收,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4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4月21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4月22日起60天内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4月12日,而实际寄出日期为4月13日,截止邮件寄出之日市场局答复期限尚未届满。如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后仍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需提起复议的,应在告知期限届满后60日内向本府另行申请(自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