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石**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365体育博彩: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4月2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365体育博彩: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
申请人石**称,申请人于2025 年01月1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365体育博彩:举报岳阳县**部销售的“红薯干”),挂号信单号为(XA34722**)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3日签收送达。但其至今仍未告知申请人365体育博彩: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逐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对于该案是否立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1月23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称岳阳县**经营部销售的“红薯干”无任何标签信息,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1月26日,我局曾通过短信回复被答复人告知我局已受理其投诉举报。3月28日,我局再次通过短信告知被答复人对于其投诉,因案涉商家拒绝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程序;对于其举报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已对该商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现该商家已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此次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石**在电商平台购买到由岳阳县**经营部经营的店铺**严选好物售卖的红薯干,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标签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于2025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举报案涉商家,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1月23日收到举报后,1月26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投诉举报已经受理,3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石**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4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2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函》;2.平台购买订单截图;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4.商品图片及快递照片;5.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交的1.短信回复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函》,2025年1月26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举报,并于2025年3月28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不予立案决定,已经完整履行了告知义务,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的告知期限最长为35个工作日,而被申请人发送不予立案短信时已经42个工作日,属于超期履行立案告知义务。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石**的举报事项进行是否立案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