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
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集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方立军,主任。
第三人: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申请人聂**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对其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2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5年4月7日申请人申请“《**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签订时间:2020.4.3。”政府信息公开。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且第三方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该信息,并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因此,我街道依法对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但征求第三方意见适用的前提应当是该政府信息已经确定为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否则不属于应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情形。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定,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商业秘密的认定不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认定条件。
经查,该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土地租赁方在租赁的土地上以投资文旅项目名义违规建设的高尔夫球场被取缔。2004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365体育博彩: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2006年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在联合发布实施的2006年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将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等列为明令禁止。2011年国家发改委等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365体育博彩: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规范高尔夫球场建设的意见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批准和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2011年土地租赁方(征求意见方)在未取得任何手续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违规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2017年1月22日《湖南省高尔夫球场整理工作结果公布》:岳阳**高尔夫球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退出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占用的耕地并复耕处理。2018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岳阳市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回头看”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和卫星图片对比,认定了**高尔夫球场 2018年有违规新扩建行为,**高尔夫球场列为湖南省2个严重问题球场。2018年11月20日岳阳**高尔夫球场被取缔。2020年6月5日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处罚人(征求意见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破坏麻塘办事处**村耕地建设大型旅游综合开发项目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号)。
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政府信息为《**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为主合同的终结,并不具备商业秘密中的“价值性”,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同时属于无需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情形。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土地租赁合同》,被申请人予以公开,而《解除协议》却以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被申请人作为该政府信息的制作方,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综上,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申请回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365体育博彩:被答复人申请公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的政府信息。答复人认为, 被答复人申请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有相对人的合同,必然涉及第三方利益,合同的内容很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之规定向合同相对人征询其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之处。
2.《**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协议具有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答复人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协议其中涵盖了第三方经营相关利益的取舍问题,包含合同相对人在该项目中存在亏损的情况,协议间接性的暴露其财务状态等机密信息,一旦公开或者泄露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必然造成其损失,答复人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合同相对人征询其意见并在得到合同相对人书面复函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之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或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一、案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依法不应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涉及我公司商业秘密,且我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并提供了合理理由。商业秘密的认定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案涉解除协议中包含我公司与土地租赁相关的关键商业信息(合同金额、银行账户等具体信息),该信息并非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涉及项目运营的合作模式、土地状况及权利负担若干核心环节,与我公司的商业利益直接相关,具有价值性;我公司在签订及履行协议过程中,已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等方式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因此,该信息客观上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申请人与案涉信息无直接关联,公开可能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申请人聂**既非我公司员工,亦不是案涉合同及解除协议的相对方,无其他直接关联,其申请公开案涉信息缺乏合理事由。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公开该信息,可能导致我公司商业策略、合作细节等敏感信息泄露,损害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
另外,申请人于2017年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公馆住房且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因房价市场波动,在2023年企图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申请退房。鉴于其退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的退房条件,申请人反复向各级行政机关以投诉、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持续向我公司施压,其行为实质是试图通过行政干预方式实现个人退房诉求。我公司认为申请人主观上存在巨大恶意,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三、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决定符合法定
程序。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书面征求我公司意见。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并说明了合理理由,行政机关据此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程序合法合规。该程序充分保障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和实践要求。
综上所述,案涉信息属于我公司商业秘密,公开将损害我公司合法权益,且行政机关的处理程序合法。根据《条例》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恳请贵府依法维持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7日聂**通过岳阳政府门户网申请公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3日。因该《解除协议》由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麻塘街道办)和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订,2025年4月11日,麻塘街道办向**集团征求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4月15日,**集团回复因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该《解除合同》。4月16日,麻塘街道办以申请人聂**申请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不服,于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27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申请人聂**曾向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申请公开《****土地租赁合同》,麻塘街道办已将此《租赁合同》向申请人予以公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2.《365体育博彩:申请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函》;3.《365体育博彩:申请信息公开函的回复意见》;4.岳阳日报客户端《365体育博彩:岳阳**高尔夫球场被取缔的公告》截图;5.聂**申请《****土地租赁合同》信息公开的截图;6.《****土地租赁合同》;7.《岳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号);8.《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9.《行政复议第三人陈述书》。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008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于2025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该信息涉及的第三方**集团征求了意见,扣除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的时间,麻塘街道办于4月16日对申请人聂**的申请予以答复,在法定期限内,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时对不予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判断,上述审查和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利益衡量、合理性评判等方式进行裁量的空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土地租赁合同〉的解除协议》,被申请人麻塘街道办既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亦是协议签订的一方主体,其向第三人**集团征求意见后认为该协议涉及第三方财务等机密信息,同时**集团在本案审理中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该《解除协议》涉及项目运营的若干核心环节。本府认为信息公开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本案中若公开案涉《解除协议》确会泄露第三方商业秘密。2023年6月,麻塘街道办已将案涉《解除协议》的主体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向申请人聂**公开,根据申请人聂**《申请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中阐述的内容,若该《土地租赁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则《解除协议》的签订正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本府认为案涉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意见具有合理性,同时案涉信息不属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围,麻塘街道办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的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麻塘街道办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麻塘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