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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7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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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一事不服,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6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刘**称2025年4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的食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86930**)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签收。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认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复议。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其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被申请人2025年4月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最晚在4月16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告知职责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违法。

  三、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身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选择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依法进行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投诉请求权,对投诉依法受理,组织处理。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辜负了申请人作为人民群众的信任。《宪法》序言中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第一条、《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申请人坚信的组织和信仰,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相信其在党的领导下终究会被纠正,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终究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最终光荣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终将取得胜利。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请人应当避免出现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若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5年4月7日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信,称其在岳阳县**部购买到的腐乳缺乏标签标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被答复人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称我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但实际上,我单位已于2025年4月11日短信告知已经受理其投诉举报,但经查该次短信送达由于系统原因送达失败。经我单位现场调查核实后,于5月12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告知了我单位对其投诉与举报处理的最后结果,且书面邮寄之前我单位多次电话联系被答复人,但被答复人中途挂断电话后直接不接电话,导致案件情况未更早地反馈。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于2025年3月24日在电商平台**严选好物店购买了一瓶腐乳,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识标签不合法。于2025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县**部,被申请人于4月7日签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4月1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但因系统原因送达失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一事不服,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6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购物截图;3.商品参数截图;4.商品照片;5.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发送情况截图、电话联系记录;2.投诉举报回复函、邮件面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7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于2025年4月11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事项,但因系统原因送达失败,导致申请人未能及时收到相关告知,被申请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申请人权利未能实现。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