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县**店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6月1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甘**称,申请人在2025年4月3日在12315平台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岳阳县**店涉嫌虚假宣传,并提交了证据,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8日在平台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收到回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撤销并重新立案调查处理,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通过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立案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回复"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进一步调查,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我局对你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建议你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申请人在收到回复后再次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该商家营业执照,并没有显示经营异常。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1430621002025**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立案并严惩违规商家,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4月3日接到被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岳阳县**店销售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2025年4月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4月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且经查我局于2024年年初已将案涉商家列入异常经营。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甘**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店购买了商品华佗降酸灵,到货后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于2025年4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4月3日决定受理,并于4月4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被申请人已将岳阳县**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5年4月18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举报事项无法定管辖权限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4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6月1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购买记录截图;3.商品详情截图;4.商品图片;5.交易流水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1.12315平台回复截图、流转时间轴;2.现场检查笔录;3.列异报告、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日受理申请人12315平台的举报,并于2025年4月4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申请人的举报没有法定管辖权限。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甘**作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甘**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