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81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9:12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韩**。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韩**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县**店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5月23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65体育博彩:韩**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新西兰鹿胎素”一事的回复》中365体育博彩:“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涉案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韩**称:本人于2025年2月26日在淘宝商城(**甄选)购买新西兰鹿胎素,被举报人采用物流公司:韵达快递434441**,订单编号:4245120864**,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中文标识,查看发货地址并不是保税仓或者海外直邮,而是国内发货,也就是已经提前放在国内的产品,该产品来路不明,用处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商家销售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更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希望市场监管局领导能够予以立案查实。365体育博彩:韩**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新西兰鹿胎素一事的回复韩**: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你365体育博彩:淘宝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岳阳县**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新西兰鹿胎素”的投诉举报。现就有关事项回复如下:本局经过核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虽经本局登记设立,但未在本局管辖区域内经营。目前,被投诉举报人既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也无法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你上述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本局建议你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淘宝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你如不服本局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2.首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的事实以及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依法可以主张食品的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与商家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3.登记机关管辖原则,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岳阳县**店在岳阳县登记注册,其登记机关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对其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四)经营场所。”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活动应当一致。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登记机关应依据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住所所在地市监局为其登记机关。”若岳阳县**店通过淘宝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其住所或实际经营地应属于岳阳市管辖范围。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未依法认定涉案食品的违法性,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涉案产品违法事实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中文标签,且标签需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信息等关键内容。涉案"新西兰鹿胎素"无中文标签,且无合法进口凭证(如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对产品合法性进行任何核查,直接以管辖问题回避实体审查,属于不作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虽然发现被举报人岳阳县**店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但作为主管部门仍有职责和义务对申请人万的举报事项作一步核查。被申请人并未穷尽手段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仅以“无法联系经营者”为由不予立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应立案的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有义务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监管,核查实际经营线索。径直以举报内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实际经营地或平台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处理。本案中,淘宝平台经营者(阿里巴巴)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举报接收机关,若认为自身无管辖权,应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或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而非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移送职责,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举报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接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信,反映岳阳县**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新西兰鹿胎素”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3月1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另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已将案涉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书面回复函邮寄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6日,申请人韩**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甄选店购买了商品新西兰鹿胎素,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无中文标签等问题,于2025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对案涉商家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3月10日签收,3月12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2025年3月12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举报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作出回复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3月17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商家列为经营异常。申请人韩**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5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5月23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365体育博彩:韩**投诉举报岳阳县**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新西兰鹿胎素”一事的回复》;2.被投诉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3.《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及挂号信封照片;4.购买记录截图;5.商品照片;6.快递面单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检查笔录;2.书面回复函、邮寄面单;3.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并于2025年3月12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申请人的举报没有处理权限。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3月12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韩**作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建议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韩**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