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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8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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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事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12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6**)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本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至今未依法予以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2月16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处理投诉、举报、履职的相关文书。2025年3月18日,我局已向被答复人邮寄了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作为对其依法申请公开的回复。另外,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也曾短信告知被答复人我局已经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给了被答复人。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即,该信息是已经产生的信息,而非预期会产生的信息。因此,投诉举报信中的公开申请是一种公民的普通请求行为,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的公开义务。但我局基于行政为民的原则已经向被答复人公开了相关文书。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请人黄**于2025年2月16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62**)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后于3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于4月28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向其邮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事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5月12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截图;2.回复内容照片;3.回复邮寄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月2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的答复,邮件已于2025年3月20日由本人签收,被申请人从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到作出答复未超过20个工作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