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出法定期限对其举报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5月20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黄**称,事实:申请人因购的第三人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信函(编号:XA720370**)向被申请人寄递相关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投诉受理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邮政EMS(编号:13600529**)向申请人寄递了《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寄递的《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处置告知程序、举报处理结果均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从被申请人寄递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来看,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职申请已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其至今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其依法应当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予以全面核查,但从被申请人寄递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来看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对申请人举报问题予以核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理由中认为江米条加工方式为热加工,在产品高温状态下加入白砂糖使其粘在江米条上,该产品为热加工糕点。该认定无标注定义及法律依据。涉事食品生产工艺流程为产品油炸后控油再拌糖浆再撒白糖,该生产工艺流程中拌糖浆、撒白糖的工艺流程均不属于油炸类糕点的标准定义范围。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履职申请中违反法定程序规定、认定事实不清、滥用行政职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恳请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邮寄的《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非是针对其2024年4月15日举报**商行食品销售的“江米条”的事项作出的回复,而是基于被答复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所邮寄的信息材料。被答复人现将信息公开的材料认定为是我局就其举报事项所作的回复,不符合事实情况。并且对于其举报事项,我局已在2024年4月24日、5月28日向其作出了回复,故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已作处理。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超期告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黄**通过电商平台在**商行食品店购买了由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京果,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形,于2024年4月15日通过邮寄信函(编号:XA720370**)向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并于2024年4月24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2024年5月28日,岳阳县市监局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投诉举报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2.365体育博彩:处理举报的相关结果及相关文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2025年3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不予立案审批表》作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该审批表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5月20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3.购买记录截图;4.快递照片;5.商品照片;6.《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记录;2.微信回复记录;3.政府信息公开邮寄材料和邮寄记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于2024年4月24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2024年5月28日,岳阳县市监局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投诉举报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事项:“2.365体育博彩:处理举报的相关结果及相关文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邮寄《不予立案审批表》作为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答复作为2024年4月举报事项的回复,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