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岳阳县**店一事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6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6月9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单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1430621002025****》的行政行为回复。
申请人高*称:本人在抖音商城【**】购买了商品参七易清片,收到货后发现生产许可证号 SC 为食品生产许可,该产品店铺页面,详情页面介绍宣传清楚堵塞头痛、胸闷、心慌、血管通全身松心脑血管老方疏通软化管头昏脑胀眼花胸闷气短等。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能够予以查实。并督促商家本人联系协商处理此事。本人上述事实均有附件证据佐证随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被申请人查证后在2025年5月26号给予申请人回复称:接投诉人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岳阳县**店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及调解工作。我局现已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商家上述经营情况向平台反映。经确认,该商家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我局对你投诉的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建议你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理由: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件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屑一顾。不予立案。不作为懒政的情形。三、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络经营者应当以登记注册地为管辖依据。”被申请人无权将本属管辖的案件推诿至平台所在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反映岳阳县**店销售的“参七易清片”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5月8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5月13日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投诉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法定期限内在平台上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4日,申请人高*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店购买了商品参七易清片,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人存在销售虚假宣传问题,于2025年5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商家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5月13日决定受理,并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5月20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5年5月26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作出办结反馈,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6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6月9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2.购买记录截图;3.账单详情截图;4.交易快照截图;5.商品照片;6.快递面单及物流详情;7.商家营业执照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12315平台回复;2.不予立案审批表;3.现场检查笔录;4.列异报告、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收到并受理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投诉,2025年5月13日受理并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申请人的投诉没有处理权限。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的相关情况。5月20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5月26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高*作出了办结反馈,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建议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1430621002025**》作出的办结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高*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