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崔**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崔**于2024年7月9日通过信函(编号:XA3720**0)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但截至2025年6月24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不受理,申请人崔**对此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受理的法定回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2024年7月9日寄出《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的回复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7月20日前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2024年7月21日起60天内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即2024年8月19日前向本府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而实际寄出日期为2025年6月25日,截止邮件寄出之日已经明显超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