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天鹅北路28。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信答复字[2025]**号《365体育博彩:刘**反映交警不作为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7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刘**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妻子2015年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是五保户无力赔偿,仅交警支付了3万块安葬费,后2016年身患心脏病,导致贫困交加,政府又取消低保补助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5年6月19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岳县公信答复字[2025]**号《365体育博彩:刘**反映交警不作为问题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岳县公信答复字[2025]**号《365体育博彩:刘**反映交警不作为问题的答复》并未就申请人反映交警不作为一事进行新的处理,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信访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系不同的救济制度,申请人选择了通过信访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应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建议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刘**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