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万**。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岳阳县公安局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万**不服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25年6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6月11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万**称,2025年4月19日上午10时后,万**通过自家监控发现自家桂花树被樊**砍掉了往西方向的树枝,便与其在自家门口(**村**片)发生口角,其后方**快速冲向万**想打万**,被万**用铁铲拦在家门口处(万**当时在清理垃圾)并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万**用左手向方**挥打一下,没有打着,同时樊**举着锄头做出了想砸打万**之举,于是万**向樊**抓了一下,樊**闪开了。期间方**也一直抓着万**的手,并且突然用双手反扭万**右手,出于反抗本能万**踢了方**一脚,同时樊**也跑上来帮助方**抓住了万**的脚,并且想打万**,被万**老公方*满大声喝止住了,其后樊**拿着手机幸灾乐祸笑着拍视频,万**挣脱方**掐住的手去抓住了樊**的手,被方**从后面抱着万**拉开了。万**转身抓住了方**的衣服,樊**期间一直拖着把锄头幸灾乐祸的拍照。万**松开抓衣服的手,捡起地上一坨泥巴仍向樊**,未扔到,最后双方平息后被路过老人分开(有视频)。
1.从视频信息中发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视频不符;2.方**双手反扭万**致使万**手腕骨折,当时认为是扭伤没在意,后来几天手腕处一直肿疼,于4月25日下午来到派出所说明此事,并让派出所同志开张介绍信去医院法检,派出所同志说不需要介绍信,去医院检查就行,于是到**医院做X光检查,检查报告结论骨折(有图),遂在医院买了药物,至今还在服药;3.视频中万**手腕上有勒出的血痕迹;4.至于万**一直拒绝调解原因,因樊**一直说万**想讹钱(视频开始就有);5.派出所在决定书中一直都是针对万**,严重歪曲事实强制拘留万**(期间上了手铐送至拘留所)。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殴打他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对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认定清楚。有双方当事人的稳定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清晰完整地记录了申请人主动抓扯、脚踢投掷的行为过程。 申请人本人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在询问笔录做完后表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申请人万**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答复人作出的殴打他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或者适用依据正确。1、程序合法,答复人在岳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对万**进行调查并制作录,万**本人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在询问笔录做完后表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但拒绝签字。答复人于2025年6月4日向申请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治安法43条1款)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出具《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笔录由工作人员向其宣读,其本人表示均拒绝签字与印,且拒绝配合采集信息、体检、送达拘留所进行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民警对其进行多次警告后使用手铐依法带至岳阳县拘留所。行政处罚决定与拘留决定作出后均电话通知万**家属方*满。2、适用依据正确,公安机关考虑万**系主动前来配合调查且情节较为轻微,特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减轻处罚,但方**系60岁以上老人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三、答复人作出的殴打他人行政行为内容适当。2025年4月19日上午10时许,万**通过监控发现自家树被嫂子樊**砍掉,便与其在自家门口(**镇**村**片)发生口角后万**哥哥方**在一旁听到争吵便介入矛盾,并上前到万**的家门口找万**进行理论,万**见方**上前抓住自己手上的铁锹和自己的手,想要拿走自己举起的铁锹,便与其纠缠在一起,在纠缠过程中铁锹掉落在地,随即万**便用右手朝方**挥打,后在与其扭打的过程中用手抓住方**的衣领并用右脚踹方**的裆部。在整个殴打过程中,万**一直在辱骂樊**和方**两夫妻,并用手抓住方**的衣领。万**见樊**一直在拍视频且摆出看热闹的姿态便冲向前抓住樊**的衣领,后被方**拉开。最后万**捡起地上的一坨泥巴朝樊**扔过去,但未扔到,最后双方平息后被路过的老人分开。
答复人认定申请人万**于2025年4月19日在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规范,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1.申请人万**称:“樊**私自砍万**家的桂花树,这属于故意侵犯私人财物,派出所未注明”。公安机关认为桂花树栽种位置的纠纷系土地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
2.申请人万**称:“方**作为第三方直接过来殴打万**,方**的错误被派出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方**与万**发生纠纷后,视频中无明显殴打他人行为,肢体表现较为克制,且方**双手呈现反扭万**的动作,应当视为挣脱行为。双方在撕扯过程中,万**一方明显表现更加激进且咄咄逼人多处视频中均有攻击性较为明显的动作,法律文书中对事情经过有详细客观的描述且有详实证据证明。
3.申请人万**称:“出于自卫才踢了方**一脚在大腿上”根据视频体现,10时18分17秒之后方**被万**用双手撕扯着衣领出现在视频监控中,万**嘴巴还在不停的辱骂方**,方**双手都是放松的状态,方**想甩开万**的意思,这时万**随即一手抓住方**的衣领不放,另一只手伸出抓方**妻子樊**一下被樊**躲开,这时方**想趁机挣脱万**的撕扯,但挣脱时反被万**抓住方**的衣领用右脚踹在方**的裆部,后将右腿保持在方**前侧,左手抓着方**的右手,右手抓着方**的衣领,方**松手后万**依然抓住方**胸口衣领不放,嘴里还是在辱骂,方**双手后来没有动。整个过程万**气势汹汹,方**的挣脱过程中无主动进攻行为,但万**有主动进攻的行为。
4.申请人万**称:“纷争过程中,樊**一直在挑衅万**,有时还参与扭打,派出所决定书也未提起。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在整个过程中,樊**并未加入扭打而在一旁拍视频,存在肢体接触,但并非加入扭打,且无明显进攻行为。而万**明显对樊**的敌意大于樊**的参与程度,但万**抓了杏仁的手臂、衣领,并在最后捡起泥土朝樊**投掷。樊**未构成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9日上午,万**因自家桂花树树枝被樊**砍断与樊**发生口角,方**遂到万**家门口与其理论,万**见状拿起铁铲,双方在争夺铁铲中发生拉扯,方**顺着万**捏住衣领的右手反拧万**的胳膊,万**便踹了方**双腿中间一脚,方**顺势抬起了万**的小腿,随后方**将双手松开,万**一直处于捏住方**衣服的状态。僵持片刻后,万**松开方**冲向樊**,捏住其胳膊并在樊腋下掐了一下,被方**勒住万**制止,双方被路过的老人劝开后,万**快速捡起地上的黄泥巴块朝樊扔去,未扔到。方*满报警后,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于2025年6月4日对万**出具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万**对此不服,于6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6月11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方*满与万**为夫妻关系,方*满与方**为兄弟关系,方**与樊**为夫妻关系,方**1962年9月出生,事发时已年满62周岁。2025年4月25日岳阳县**镇中心卫生院出具处方笺临床诊断万**为骨折。听取意见阶段万**提供了提起复议后(6月16日)在岳阳市中心医院门骨外科的门诊就诊单,为下尺桡关节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万**家监控;2.方*满手机拍摄视频;3.樊**手机拍摄视频;4.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心拍摄的视频;5.万**的陈述;6.方**的陈述;7、樊**的陈述;8、方*满的陈述;9、拒绝调解情况说明。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万**殴打他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2、程序是否合法?3、处罚决定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365体育博彩:焦点1,在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与手机拍摄的视频,结合万**、方**的陈述,万**在此次冲突中持续性的捏住方**胸口衣服,时不时伴有推搡动作,方**在挣脱万**的过程,其裆部被万**踹了一脚,万**的行为符合殴打他人的情形。
365体育博彩:焦点2,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向其宣读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及陈述申辩权,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申请人6月4日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办案期限内,上述程序合法。
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公安视频清楚记录,万**蹲地拒不配合,民警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送达拘留所执行并无不妥。
365体育博彩: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在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与双方手机拍摄视频来看,万**在此次冲突中持续性的捏住方**胸口衣服,时不时伴有推搡动作,并在冲突中踹了方**的裆部一脚。万**对方**全程呈攻击姿态,而方**已年满62周岁,符合上述法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但因本案情节特别轻微、万**有主动投案情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岳阳县公安局综合后对万**减轻处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该处罚决定适用的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至于,万**在本次冲突中是否受伤、是否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以及方**、樊**是否有殴打万**的行为,涉及公安机关是否应对方**、樊**作出处理的问题,与本案万**请求本府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关联,本府不作处理,但万**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是否应对方**、樊**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处理。
综上,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筻)决字[2025]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