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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22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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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明。

  申请人:刘*平。

  申请人:刘*雨。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炜,局长。

  申请人刘*明、刘*平、刘*雨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资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向本府申请复议,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7月2日判决,本府于7月25日重新受理审查此案,因本案情况复杂,2025年9月17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未予公开的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向其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法向申请人立即公开(对申请公开事项的材料予以提供)。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岳阳县新墙镇**村**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政府对该村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出申请公开365体育博彩:因该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政府进行征地征收该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予公开的行为系违法。理由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依法进行公开。本案中,申请人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后至今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自资局答复称,一、被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被答复人刘*明、刘*平、刘*雨于2023年12月22日向答辩人邮寄提出申请公开365体育博彩:因该村涉及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等相关政府信息,而此次征收行为涉及的被征收主体是新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刘*明、刘*平、刘*雨三人不能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获取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因此复未向此三人公开相关内容。

  二、被答复人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体到本案:2015年,征收程序均已结束,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的**村均组织了相关的村民代表会议,且在征收的过程中没有村民对此次征收行为提出过相关异议,征收款项也如数发放至**村被征收村民手中,这也表示**村村委也认可了征收行为,如今征收行为已过去将近十年,被答复人再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明显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答复人有权不予公开。

  三、答复人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答复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为近十年前征收相关资料。然该征收行为已经结束多年,被答复人也领取补偿款。答复人不予公开征收相关信息行政行为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答复人合法权益--依法获得征收补偿,已经于2015年得到保障)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四、365体育博彩: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

  公开。被答复人在申请信息公开后,于2024年5月,向答复人申请对信息公开申请所涉地块的建设项目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履职查处。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的判定有待商榷,且申请信息公开地块在征地报批中属于批次用地报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不属于征地报批信息内容。

  综上,被答复人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遂未予以信息公开答复。答复人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以保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协议的契约精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三申请人向岳阳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新墙镇**村高桥物流园征地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6.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县自资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后经复议和诉讼后,本府于2025年7月25日重新受理此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凭证;3.案涉征地地点卫星定位位置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土地涉及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即行政机关最长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刘*明、刘*雨、刘*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明、刘*雨、刘*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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