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梁**。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梁**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冒用商品条码一事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18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3月28日通过手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调查处理。
申请人梁**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到拼多多平台进行购物,购买到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乡**村**组)"所生产的"老面发饼"一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辖区内的"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函( XA******)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递了投诉举报书,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所发送的告知内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该短信内容中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遂提出本次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意见为:一、“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与“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故以上二公司非同一主体。参照《365体育博彩:<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一点365体育博彩: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构成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行为。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相对应的罚则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被举报人涉嫌转让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参照《昌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昌府复决字(2025)35号,转让商品条码属于违法行为,故本案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二、被申请人在该答复中未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但其使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对其作出了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十条属于有违法行为时才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其同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恳请贵机关依法全面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申请请求书面查阅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2025年5月24日,申请人向我局投诉举报365体育博彩: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涉嫌冒用商品条码一事。
现申请人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称对我单位就其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经我局核查,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是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概念上说,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本案中,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在法律意义上说从属于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品条码,实质上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即总公司自身使用的行为,因此不存在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冒用总公司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365体育博彩:申请人提出的我单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我单位认为本案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因此我局依法对本案举报不予立案合理合法。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不予立案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于2025年5月22日在电商平台购买了由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生产的老面发饼,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冒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被申请人于5月24日签收并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经核实后,于2025年6月30日短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18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2.短信告知截图;3.商品图片;4.条码追溯截图;5.购物信息截图;6.昌府复决字﹝2025﹞35号;7.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回复记录;2不予立案决定书;3.商品条码使用授权书;4.工商登记信息。
本府认为,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释义第4条:“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本案中,案涉公司为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用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属于转让商品条码行为。案涉产品包装上未标注集团公司名称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危害结果,被申请人引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案涉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在其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本案中,案涉分公司已获得岳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码的书面授权。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4日收到并受理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商品条码使用授权书》,后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短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梁**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