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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3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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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伍**。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伍**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岳阳县**食品店一事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2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虚假宣传相关处理行为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伍**称,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 APP 商城购买了岳阳县**食品店经营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该产品主图宣称“喝完倒头就睡”,然而申请人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为普通代用茶。经查询相关资料,申请人得知只有保健食品才具有改善睡眠的功效,普通食品不得宣传治疗效果及保健功效,该食品店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以被投诉举报人虽经其登记设立,但未在其管辖区域内经营,且无法通过预留联系方式取得联系,自身不具有处理权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便认为自身无直接处理权限,也应依法将投诉举报移交有权处理部门,而非简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该处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岳阳县**食品店涉嫌销售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被答复人的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8月12日安排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故我局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可以不予受理其投诉。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8月14日书面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并于2025年8月12日将案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记录,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伍**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店购买了商品酸枣仁百合茯苓茶,到货后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于2025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案涉商家,被申请人于8月12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8月12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食品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5年8月13日,岳阳县市监局以对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8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2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365体育博彩:伍**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虚假宣传一事的回复》;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3.快递照片;4.商品照片;5.商品主页截图;6.购买记录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365体育博彩:伍**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虚假宣传一事的回复》及其邮寄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3.列异报告和记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8月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案涉商家,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2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申请人的投诉没有处理权限。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的相关情况。8月12日被申请人将岳阳县**食品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8月13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伍**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建议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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