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王**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一事的决定不服,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9月25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2315(1430621********),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王**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购买到食品发现条码问题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称其主公司授权了该公司使用该条码,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得知该公司存在委托商,但在该产品标签并未标注出来,违反gb7718 4.1.6.1.3,因此也存在违法,应当予以立案,因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不予立案后并未告知本人,导致本人今天才得知,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3日,申请人王**在**生活超市(**店)购买了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的低脂绿豆饼,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问题,于2025年6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该公司,被申请人已于6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9月25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购物小票;2.案涉产品图片;3.交易流水证明;4.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于2025年6月13日向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救济途径,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从2025年6月18日起60天内(即2025年8月16日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在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起申请,已明显超出复议期限。
365体育博彩:申请人事实与理由部分所述“因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不予立案后并未告知本人,导致本人今天才得知”本府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在法定期限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