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落实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后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促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保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适用范围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