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
二、划定范围
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铁路专用线(DK0+000-DK5+677.69)两侧从铁路专用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和铁路桥梁外沿起,各向外延伸12米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专用线通行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及其他植物。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以及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严格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对拟在铁路专用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实施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县直及驻县各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或相关施工行为对铁路专用线路安全的影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四)铁路专用线建设单位湘能电投(岳阳)发电有限公司要对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构)筑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铁路专用线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