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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
来源:审计局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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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365体育博彩: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作出审计评价。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实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聚焦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着力揭示问题和风险,促进提高政府财务报告可信性和透明度,推动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助力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提升政府运行绩效,为财政与经济决策提供有用信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审计署负责对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负责加强对下级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监督;负责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省、市级审计机关负责加强对下级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监督;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内下级审计机关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决算草案审计等项目统筹安排实施。

第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应关注政府及其部门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内容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披露情况,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相关电子数据及信息系统设计运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内容包括:部门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披露情况,部门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相关电子数据及信息系统设计运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审计依据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评价意见,基于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审计范围内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等做出客观评价;

(四)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