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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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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双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灿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GLMY6B

  地址:岳阳县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盛园路8号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湖南双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有机废气处理设施“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总电源处于断开状态,设施未正常运行;2.根据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应1次/季开展手工监测;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应至少1次/季开展手工监测。你公司2024年第一、三季度未开展废水总排口手工监测、全年未开展雨水排放口手工监测,2025年一季度未开展废水总排口和雨水排放口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湖南双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自主验收报备登记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5页;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废水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3.证据名称:《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18日、2025年4月2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未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事实;

  4.证据名称:2025年5月13日湖南衡润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湘衡检字〔HJ 2025 D〕第174号)、2025年4月29日湖南衡润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湘衡检字〔HJ 2025 D〕第175号);提取时间:2025年6月1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水自行监测。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行为,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并及时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未正常运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6-3,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 10%+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5%]×20万元=15%×20万元=3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