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202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富家养殖场(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海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PELL7H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长安村下山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富家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沼液未及时外运,导致暂存池液位较高溢出至外部莲藕塘和自己的承包的废弃农田,发生外溢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直接利用挖机开槽后将莲藕塘和农田内的沼液外排至村内小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8日、2025年6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8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养殖废水外溢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污专〔2025〕第009号)1份、采样原始记录表及分析资料15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取时间:2025年6月12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养殖废水超标排放情况、环评手续情况。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裁量表裁定的基准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增加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增加最高罚款数额的10%。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