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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5〕1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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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5〕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74970114Y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镇胜天村桂花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和沉渣等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东北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365体育博彩:岳阳华铭混凝土有限公司年生产商品混凝土50万吨、水稳料12万吨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年生产商品混凝土50万吨、水稳料12万吨整治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部分)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你公司砂石和沉渣等固体废物应按规范要求贮存处置要求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3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和沉渣等固体废物堆放在厂区东北角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处罚金额=〔裁量起点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裁量起点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2个月以上 22%)×(1-1/3)〕×30万元=14.4万元,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肆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