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县环罚〔2025〕7号
岳阳县杨成八养殖场:
投资人:*成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YLEP3P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七一村文付片上岭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2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杨成八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地毯式排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养殖场利用管道将沼液抽至厂界西南侧进行牧草种植,抽至过程中有一根管道脱节,导致沼液泄露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养殖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6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沼液泄露至外环境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污专〔2025〕第016号)1份、采样原始记录表及分析资料15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6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取时间:2025年7月18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沼液泄露至外环境监测数据情况、环评手续情况。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养殖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