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环罚决字〔2025〕28号
岳阳县新墙镇生猪屠宰点:
投资人:*立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428733Q
住 所:岳阳县新墙镇老街居委会5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7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屠宰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屠宰点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屠宰点正常生产作业,但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屠宰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经旁路直排新墙镇污水处理厂,你屠宰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监测,你屠宰点排入新墙镇污水处理厂沉井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24×103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投资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1日;授权委托书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7日;工作证明2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28日;提供单位:你屠宰点;证明内容:你屠宰点、投资人及委托手续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环评审批意见(岳县环评〔2013〕5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岳阳县新墙镇生猪屠宰点升级改造项目)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9日;证明内容:你屠宰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验收及对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要求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7日、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7日、7月25日;8月19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5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7日、7月25日、8月19日、8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8日、8月19日、8月2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屠宰点进行现场检查,你屠宰点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岳县环污专〔2025〕第034号)及送达回证;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屠宰点排入新墙镇污水处理厂沉井中废水污染物浓度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你屠宰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34号)告知你屠宰点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屠宰点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屠宰点于2025年9月25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你屠宰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处罚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起点 10%〕×100万元=10万元,责令你屠宰点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屠宰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屠宰点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屠宰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屠宰点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屠宰点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