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民自建房监管,规范村民自建房审批备案管理,提高我镇新农村建设规划水平,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65体育博彩: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村〔2023〕104号)和《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县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自行新建、改(扩)建、重建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统称村民自建房或自建房;本规定适用于我镇范围内村民自建房的监管和审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集体土地上的村民自建房,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手续。
新建村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村民自建房经依法批准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其改(扩)建、重建层数不得超过经依法批准的层数。
第三条 村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村民建设自建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住宅的,可以选用镇联审联批办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委托第三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的应当与相应单位签订合同。鼓励建房户自主选择工程监理。
三层及以上的村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统称“限额”以上村民自建房(及其他自建房统称“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应依规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乡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当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相关房屋投入使用,自然资源所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第四条 探索建立以“三牌(指自建房公示牌、安全意识宣传牌、标准施工工艺展示牌)一围(指施工现场全封闭围挡)一网(指施工现场悬挂安全网)一钢脚手架(指施工现场使用钢管脚手架)”为代表的村民自建房标准化工地管理模式。
第五条 总体要求。坚持“拆、建、管”并重的原则;坚持把规范村民建房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与耕地保护相结合;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纸建房、鼓励推进村庄整治,全面提升村民建房监管工作水平,确保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条 工作职责。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联审联批办、自然资源所、林业站负责做好辖区村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对审批或主管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居民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在县住建局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做到“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简称“六到场”),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对“限额”以下村民自建房进行竣工验收;建立居民自建房一户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