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函〔202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一次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专项清理(以下简称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范围
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的且现行有效(含正在实施的,下同)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影响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政策制定单位制定的政府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和备忘录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情形)。
二、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的责任单位
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坚持“谁起草、谁负责清理”“谁实施、谁负责清理”原则。
1.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含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或者转发的政策措施,下同),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负责清理;
2.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3.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被撤销或者其职权已调整的,由实施该政策措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7日-4月28日)
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进行动员部署。会后,政策措施清理责任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单位内部进一步动员部署,明确本单位清理工作责任人。
(二)排查清理阶段(4月29日-5月26日)
1.政策措施清理责任单位全面排查应由本单位负责清理的政策措施,填写《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登记表》,于4月30日前报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股(联系人:谭力文)。
2.政策措施清理责任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逐一提出政策措施清理意见(其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的清理意见,由政策措施清理责任单位提出,再商县市场监管局确定),并落实后续处理措施(对由部门出台且政策措施清理意见为“拟修改”或“拟废止”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予以修改或废止;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且政策措施清理意见为“拟修改”或“拟废止”的政策措施,由政策措施清理责任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修改或废止),填写《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于5月26日前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股。
(三)巩固提升阶段(5月27日-6月25日)
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专项抽查,重点检查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意见是否准确、后续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重点抽查群众反映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问题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跟踪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四、工作要求
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是对已出台政策措施是否妨碍公平竞争的一次大检查大清理,也是应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政策措施抽查核查的一次自我“排雷”行动。政策措施清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本次政策措施专项清理的,以及未按照清理意见落实政策措施后续处理措施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提请县人民政府约谈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附件:1.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登记表
2.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登记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类别 |
出台时间 |
起草(实施)单位 |
备注 |
备注:1.政策措施有发文字号的,需在政策措施名称后附注发文字号;2.“类别”栏目选填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附件2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情况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
我单位共梳理清查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政策措施 件。其中,发现涉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件(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措施 件)。经清理,已修改 件、已废止 件、拟修改 件、拟废止 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例外规定拟继续保留的 件。相关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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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策措施名称 |
类别 |
起草(实施)单位 |
清理内容 |
清理理由 |
清理意见及后续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
备注:1.政策措施有发文字号的,需在政策措施名称后附注发文字号;2.“类别”栏选填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3.“清理内容”栏填写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4.“清理理由”栏选填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5.“清理意见”栏选填已修改、已废止、拟修改、拟废止、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例外规定。